病毒性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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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营口市医保政策又推惠民举措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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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

肺结核、精神病

……

这些慢性病

让很多患者长期饱受病痛

和经济压力的双重影响

因此,做好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

是当前我市医保工作的重点之一

近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7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实行《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管理办法》。这是继《营口市异地就医住院管理暂行办法》之后,我市出台的又一项惠民政策。

《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该《办法》的出台,整合了城乡医保制度,统一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和保障待遇,扩大了农村居民的病种范围,提高了待遇保障水平;调整了门诊特殊慢性病Ⅱ类病种范围,新增了精神病和大血管介入治疗,实施即时办理制度;实现了患者病种认定、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定点医药机构选择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政策的统一。

门诊特殊慢性病如何分类?

其待遇标准又是什么?

《办法》将门诊特殊慢性病分为

Ⅰ类病种14个

Ⅱ类病种18个

(其中包含5个治疗项目)

患有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病种的参保人员只享受一种病种待遇,而患有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Ⅱ类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兼顾享受其中多种病种待遇,门诊特殊慢性病Ⅰ、Ⅱ类病种待遇可同时享受。

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方式

实行按人头付费

一个年度内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元,其中Ⅰ类病种的肺结核、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和肝硬化(病毒性肝炎后),不设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结算实行定额结算标准

实行定额结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异地就医住院按照《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政策结算。

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申报程序有哪些?

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病种实行每年一次认定制度。患有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指定场所进行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病种认定合格后,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核发《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次年1月1日起享受相关待遇。

门诊特殊慢性病Ⅱ类病种申报可随时办理。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Ⅱ类病种认定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并将信息上传到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复核确认,合格后核发《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即享受相关待遇。

下一步,市医保局将进一步落实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定期复核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分期分批对以往年度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进行重点复核,对不符合标准的参保人,将取消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对因出具虚假材料,违规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部门将终止其医疗保险服务,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参保人员,三年内不得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对已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取消其享受待遇资格,追回已经支付的违规费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给予当事人2-5倍的罚款。

○来源:营口新闻传媒中心

○编发:营口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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