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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出庭公诉的对策研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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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出庭公诉的对策研究

作者:李勇

(江苏南京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年05期。发表时有修改,引用请查原文。

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是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相辅相成、相互配套的。只有让80%的认罪认罚案件分类简化,才能让20%的不认罪普通案件及重大疑难案件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从国际的经验来看,审判中心主义的真正实现都是以繁简分流为前提的。

一方面要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另一方面也要逐步推进审判中心主义,一方面需要提高法官、检察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和认知,提高适用认罪认罚案件进行程序简化的能力,特别是检察文书简化、文书简化、文书简化链接:李勇:认罪认罚案件“程序从简”的路径),提高检察官针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要提高检察官针对不认罪普通程序及重大疑难案件出庭公诉的能力和水平,提高证人出庭率。

内容摘要:庭审的实质化是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精髓,证据裁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是保障其运转的两大支柱。一个精髓、两大支柱的落实,是实现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初衷的关键所在,其必将对诉讼模式产生革命性的影响。庭审的实质化和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发挥庭审在证据裁判和事实认定中的作用,这不仅将导致庭审对抗性增强以及法庭辩论模式的改变,还将推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的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直接效果是彻底改变传统举证质证模式。因此,公诉人出庭公诉所面临的挑战将前所未有,重点是要在非法证据排除、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三个环节研究和提炼出科学务实的方法与策略,以适应和促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庭审实质化证据裁判原则出庭公诉

《zgzy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意味审判中心主义已经由理论探讨走向实践贯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意味着要改掉过去以侦查为中心、以卷宗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变刑事庭审只是“过形式”、“走过场”的局面,要确立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这必将给公诉人出庭带来巨大影响。如何理解和把握审判中心主义的精髓与支柱,如何提高公诉人的出庭水平,从而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贯彻落实,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以审判为中心”又称“审判中心主义”(以下在同等意义上使用),理论界对其基本含义的争论由来已久。笔者认为,既然*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zgzy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意明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就意味着审判中心主义已经从由理论探讨阶段走向实践贯彻阶段。正如龙宗智教授所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已成为既定决策,因此,相应的制度调整与实践举措必然跟进。”[①]因此,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从如何贯彻落实的角度对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进行概括,在此基础上进行对策性研究,提出具体措施,这才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从贯彻落实的角度,可以将“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内容概括为“一个精髓”、“两大支柱”。[②]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精髓所在。“以审判为中心”就意味着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信等均通过庭审来确定,证据必须通过庭审的调查和辩论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定罪量刑要在法官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基础上进行裁决,使庭审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罪量刑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就是要改变过去以那种“审者不定、定者不审”,庭审流于形式的现象,就是要改变过去那种庭审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罪量刑中的作用被淡化、被架空的现象。从庭审的形式化到庭审的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所要实现的核心目标,这种改变对公诉人出庭来说,在出庭效果不佳的情况下而不能再指望通过法官庭后阅卷来挽回局面,其后果将可能直接导致败诉。

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两大支柱。证据裁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是推动庭审实质化,进而确保审判中心主义落到实处的两大支柱力量。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未经庭审调查、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这与审判中心主义所要求的发挥庭审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中的实质作用是相辅相成的,要发挥庭审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中的实质作用,就必须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由于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认定事实的依据必须是经法庭调查确定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所以,证据能力是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要素,证据能力就是指能够成为证据的资格,也就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③]所以,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问题是证据能力问题,辩方以不具有证据能力而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将成为常态,这对于公诉人出庭而言,必须在庭审中承担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这是改变判者不审、审者不判以及庭审走过场的关键所在;言词审理原则要求证人等出庭,以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避免先入为主地将侦查机关的侦查或讯问笔录作为定案依据,从而改变庭审在定罪量刑的作用被虚置的问题。可见,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亲自参加庭审、聆听法庭辩论并独立裁判,以及强调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证,均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基本内容和重要保障。直接言词原则将打破“以侦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庭审模式,庭审举证将不能仅仅依赖宣读书面的言词证据,“案卷笔录可采性的天然推定功能”将被打破[④],同时因大量证人、被害人出庭,公诉人庭审中的询(讯)问、交叉询(讯)问能力将面临巨大考验,将导致庭审举证、质证方式以及法庭辩论重点等发生重大变革。

二、审判中心主义对出庭公诉的影响

如前所述,从现实角度把握庭审实质化这一精髓和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两大支柱,才是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根本之道。从这基本观点出发,可以推导出以审判为中心对公诉人出庭的影响将主要体现在非法证据排除、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三个方面。

首先,庭审的实质化对公诉人来说,出庭水平将直接影响案件最终的结局,出庭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案件裁判结果的走向,因此举证、质证不力,法庭辩论拙劣,都将可能导致指控得不到法庭采纳。

其次,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问题是证据能力问题,非法证据排除将成为法庭辩论的常态性问题,公诉人必须在庭审中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所以有学者指出,非法证据排除是公检法机关开展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最大公约数”[⑤]。

最后,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出庭,这必将打破“笔录可采性的天然推定功能”,公诉人必须改变以往宣读笔录的举证方式,庭审中的询(讯)问、交叉询(讯)问将成为举证的常态方式。

(一)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启动将成为常态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成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这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确立了相对系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对于公诉人而言,非法证据排除应尽量在审查起诉阶段解决,充分利用庭前会议制度。但是,一方面即便在审查起诉阶段解决了,也可能需要在庭审中接受质证和辩论,而庭前会议只是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不能对是否排除作出裁决;另一方面庭审中可能出现一些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出现或没有发现的新的非法证据线索,所以庭审中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至关重要。

审判中心主义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这意味着检察机关移送给法院的证据,法院不会轻易照单全收,辩护人也会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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